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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本无效但这次,法院为何判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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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带病投保”一直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首要理由。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如果故意隐瞒病情并且投保成功,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但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带病,却出于自身利益仍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

  “带病投保”一直是保险公司拒赔的首要理由。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如果故意隐瞒病情并且投保成功,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但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带病,却出于自身利益仍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

  投保人患有严重高血压却投保成功,一旦他生病或者病故,保险公司可否拒赔?近日,青羊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某寿险公司限期内向原告李山支付保险金17万。

  隐瞒病情投保成功,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8月2日,李国与某寿险签订了《人身保险投保书》,主险为“智富人生终身寿险”,其中健康告知事项第5项、第7项、第8项“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者其他治疗”、“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您是否患有或过去曾经患过以列疾病或手术史”的“是”与“否”一栏,均选择“否”,业务员李民、投保人李国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下方签字。

  2008年8月25日、2009年2月10日,李国采取了同样的方法加保。2009年2月27日,该寿险对李国的健康检查显示为正常。

  可是2011年3月2日,李国因高血压、呼吸循环衰竭等原因死于家中。后他的儿子李山于2011年3月底要求该寿险支付“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保险金17万元。而该寿险以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李山遂于2011年7月27日诉至青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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