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寿险公司在法庭上提供了病历一份,证明李国在投保前因“脑梗塞高血压三级极高危”住院20余天,为控制血压,李国长期服药。另提供投保资料一份,其中的健康告知项内,李国在询问项后选择“否”,证明李国当时很清楚合同内容以及李国投保时隐瞒疾病、长期服药控制血压的事实。
“投保前的体检项目为常规体检,因李国服药,且未告知患有高血压病,所以,才没能发现其血压异常。”该寿险表示,李国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病的事实,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与保险法规定一致。
经过审理,法院表示,李国虽签了名,但他没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隐瞒其投保前曾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的事实。李国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没有能力清楚地认识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且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即由保险人进行询问,投保人就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保险业务员李民也承认,在签订保单时,是他自行填写后,交由李国签字。由此可以认定在李国投保时,李民未就相关的健康告知事项向李国提出询问。而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承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说明需要告知的内容为前提。
另外,经法院查明,李民是李国的亲兄弟,李国2006年患病住院时,李民还亲自前往医院进行护理。在这样的前提下,作为保险业务员的李民仍给李国办理了保险合同。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理由不成立。(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