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在对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界定、建立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之后,销售误导治理改革的最后一项制度环节——责任追究机制也于近日制定完毕。相关细则已悄然下发至各保监局及人身险公司,正式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销售误导问题已成为寿险市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备受社会公众诟病。事实上,保监会重拳治理销售误导行为已有时日。不过,由于一直没有对何为销售误导行为做出明确认定及处罚,致使不少公司或业务员打“擦边球”,甚至与监管部门玩“猫捉老鼠”游戏。
今年7月和10月,本报曾报道保监会已认定28类销售误导行为将被禁止,以及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治理销售误导成效进行“打分、排名、曝光”。而此次出台的责任追究机制将是治理销售误导监管组合拳中的最后一环。
根据本报拿到的这份“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来看,保监会将对四类销售误导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因销售误导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到监管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对于上述四类情况,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其中,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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