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法院受理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然而,记者从浙江省高院了解到,宁波有一位法官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发现,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有不少问题被忽略了。昨天,我们也请相关法官通过案例为我们进行了解读。
签车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选择合同实时生效吗?
案例:
2011年3月,杨先生贷款买了一辆汽车,并委托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办理了保险。当杨先生去提车时,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不是实时生效,生效时间是次日零时,便提出了质疑。售车公司业务员小王立即要求该贷款公司的业务员将保险生效时间更改为实时生效,却遭到了拒绝。
于是,小王拿出了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如客户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让杨先生在上面签了字,随后将车辆交给杨先生。
当晚7点左右,杨先生开车时不小心与正在行走的李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李女士住院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杨先生、售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先生和售车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解读:
我国保险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同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时,可以选择合同实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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