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险人是有义务将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说明。投保人在充分了解了保险法律法规后,可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投保事项。
在这起案件中,杨先生办理投保时,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并没有把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其作出解释,保险期间设定为2011年3月4日零时至2012年3月3日是业务员擅作主张。而且,杨先生要求售车公司业务员向对方提出异议并进行更改,也完全表达了他选择保险合同实时生效的真实意愿,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作出更正或补充。现在保险公司又以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约定作为拒付交强险赔偿款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所以法官认为交强险的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认定为实时生效。
车祸诱发疾病致人死亡交强险可以根据责任轻重的比例赔偿吗?
案例:
2010年11月26日,王女士开着小轿车带父母出游过程中遇到了车祸。
王女士的父亲于事发当日被送至绍兴的一家医院,经该院初步检查为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回宁波后其父卧床不起,于当年11月29日被送至宁波的一家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所鉴定,此前的交通事故在王女士父亲死亡结果中占有25%的责任。
2011年7月15日,王女士将肇事者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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