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合称保险公司)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充分发挥非寿险精算技术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
二、原则上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精算部门,若公司不设独立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之下。
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需要。
(一)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大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以及所有再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资格或国外非寿险精算师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精算师水平相当;
2、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无犯罪记录;
5、三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
(二)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小于50亿元人民币且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小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中国准精算师(非寿险方向)或国外非寿险准精算师以上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或准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相应层级精算师水平相当;
2、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无犯罪记录;
5、三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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