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二)精算责任人住址、联系电话;
(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和执业记录;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它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
六、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不得由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以及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七、法人机构精算责任人的薪酬应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批准。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应定期跟踪分析前期财务报告与偿付能力报告中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充分性,建立以审慎评估准备金、强化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精算管理和控制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精算责任人考核办法,客观评价精算责任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不得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业绩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应在精算责任人核准申请材料中披露相关信息。
八、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提出辞职时,应提前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并做好工作交接。保险公司与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关系时,应于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九、精算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出具精算声明书:
(一)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偿付能力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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