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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投资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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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年金中,在现行法规下,受托人重要的工作就是需要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各资产类别在不同市场环境下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特别要关注无风险收益的保证及安全边际较高投资品种的阶段性特征,并对年金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
  制定组合投资方针要强调针对性和适用性
 
  投资方针是确定投资组合总体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所遵循的指导原则。投资方针需要阐明:年金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回报目标以及与这些目标相一致的可接受的风险程度;明确披露对投资管理人设置的种种限制等。适用的投资方针可以为年金委托人、受托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和受益人提供一个蓝图。它会促进各方之间更进一步的交流,并尽可能减少误解。投资方针指出了哪些是应该实现的,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策略以及评估的基准。投资方针不仅是受托人履行基金监督与管理义务时的重要工具,而且是投资管理人年金组合投资运作过程的开端。
 
  受托人制定投资方针的时候要注意投资方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如投资管理人在管理大型年金组合前,一般会向受托人沟通,强调大类资产配置和整体年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受托人一般对投资方针中的投资限制有较为详尽的约束,有的大型年金基金甚至在行业比例、券种比例、各券比例都有详细的限制性规定。投资管理人在管理中小年金基金组合时,一般会和受托人强调,由于中小年金基金没有“大资金的规模优势”如新股申购、银行间市场债券市场业务等一些安全边际较高的投资机会较少,特别小的年金基金甚至没有这类机会。因此建议受托人要给予一个符合现行法规的基本投资限制,不要限制过于具体,如行业限制或券种限制,多给予投资管理人一些资产配置的灵活度。总之两种不同的做法都是要保证组合的本金安全和绝对回报的实现,但前者是稳中再求稳,追求的是稳定持续的回报,其组合稳健及收益来自资产配置;后者是稳中更灵活、更积极的投资方针,组合收益和风险是来自重点个股或各券。
 
  受托人要重视监督执行的有效性
 
  一般来说,受托人投资监督执行主要依据年金基金资产配制与组合比例限制,以及禁止投资的资产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及年金委托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根据投资目标,出于风险控制考虑,确定各基金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持有数量、持有比例等明确投资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等。但受托人监督执行到什么程度是受托人特别是理事会受托机构较难把握的。
 
  我们认为受托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监督执行,主要在于合规性和日常业务规范性的监管,对于涉及投资管理人职责范畴的,如依据投资方针进行组合构造,其中某类品种短期波动之类的管理不宜干预过多。因此,受托人在做投资监督工作时,一定要先明确监管规则,将限制性规定细节化、模板化,将更多工作重点放在事前监管环节。规则制定的科学、合规和合理性才是投资执行阶段重要的监管保障。
 
  投资管理人开展年金组合投资运作后,受托人会进行定期投资检讨或全面投资总结回顾,主要审核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并作出相关评价。方式包括合规性检查、提交季度总结和风险管理报告,以及提供业绩归属分析报告等,并据此调整下一季度投资策略。我们认为按季度执行投资检讨、按年度进行全面投资总结回顾是比较合理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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