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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加码银保监管 广西推行一对一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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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保渠道的保险误导销售行为日益严重,保监会下大力气进行整治,而各地也加码银保监管,推出了新的监管政策,如广西就推行一对一进驻。

  山西:探讨银保分类监管模式

  相对于广西对银保合作模式的探索,山西的银保监管也开始加码,不过却与广西的模式不同,山西开始探讨银保分类监管的模式,其中一家机构如果被主流媒体负面报道3次及以上,将被直接列为D类,受到包括 “暂停审批其新设代理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在内的监管限制。

  近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2013年开年之后,山西保监局就向当地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 (含信用社)下发了《山西省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开始探讨对银邮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分类监管。该保监局表示,将对辖区内的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按100分制进行评分,根据得分结果由高到低依次评为A、B、C、D四类。

  如规定,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有以下五类情况的将直接列为D类,即:第一,查实存在销售误导且未及时妥善处理向该保监局投诉3次以上或被主流媒体负面报道3次以上的;第二,100名以上投保人或保险从业者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虽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第三,存在单一保险代理营业网点突然出现100名以上的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的;第四,查实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五,拒绝和妨碍山西保监局监督检查工作的。

  山西保监局表示,对A类机构,除实施正常的日常监管外,原则上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B类机构,将采取与省级机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提示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管理风险,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对C类机构,将采取暂停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批事项,责令其限期整改,从紧审批其新设代理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对D类机构,将列为跨年度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对像,暂停新设机构营业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等。

  天津:尝试银保销售人员分级管理

  事实上,在2012年底北京银监局和保监局就开始着手规范银保市场,两家监管机构共同下发文件,包括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等措施。

  此外,北京银监局和保监局还要求,保险公司在新单回访中发现保单信息不真实、投保资料非本人签名、投保人对监管规定的回访内容作出否定回答、投保人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理解不清等问题时,应将该保单作为问题件处理。2013年1月底,北京保监局开出今年的第一张罚单,对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等问题,对其罚款40万元。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了解到,天津开始尝试对银保销售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即对银行、邮政保险销售人员划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级别越高其培训和考核标准将越高,销售万能、投连险等较复杂的寿险产品须具备中级以上资质。此外,天津保监局计划在2014年起要求银保销售人员持有代理人证和销售等级证进行“双证”展业。

  相对于北京、天津的银保监管措施,厦门当地的监管部门也在开始密集调研当地银保市场,包括调研当地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厦门保监局称,在与当地银监局联合开展的银保合作情况调研中发现,银保产品两大问题成银保关注焦点:一是分红险透明度不足,二是与银行销售特点适应性不足,即产品同质化,难以为客户选择与其特征相匹配的银保产品;产品保障性功能不足,难以适应银行客户资产配置的要求;产品复杂,不适应银行个人业务“三分钟营销”特征。

  对此,厦门当地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普遍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增强分红险信息披露透明度,允许披露消费者较为关注的信息,引导保险公司增强产品保障性功能,简化产品设计,根据客户特征细分产品类型。(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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