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实际资本为3.68亿元,最低资本为3.56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3.34%。
上述两家公司都是被保监会要求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并“高度重视偿付能力管理工作,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据了解,对于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等其中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此外,对于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