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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意外险主要负责什么 猝死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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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一消费者投保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自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9月24日,被保险人在家中睡觉过程中身故,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为“符合心源性猝死的病理改变”。保险公司依此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昨日,深圳保监局召集媒体见面会,会上披露了这一发生在深圳的典型案例,并提醒消费者,从2012年开始,深圳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条款中明确“猝死”保与不保。
  “猝死”保不保

  应条款明确
 
  意外险是销售面最广的保险产品,产、寿险公司均可销售意外险。但意外险在赔付中也屡屡出现争议。其实最核心的问题是保险有责任范畴。而这一责任范畴是通过条款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定下来的,与老百姓的常识往往有出入。比如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身故,就不是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猝死并非意外”。对此,许多消费者不能理解。昨日,深圳保监局对媒体明确,2012年开始深圳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中明确“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对费率作出相应调整,同时在理赔申请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证明材料,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因“猝死”是否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引起的条款纠纷。深圳保监局特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意外险时应特别关注“猝死”条款,看清您所购买的意外险是否包括“猝死”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中评残

  不必然获得意外残疾保险金
 
  另外,保监局还提醒消费者,车险案件和意外险不同,在交通事故中评残不必然获得“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某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在车险的理赔中将按照7级残疾计算残疾赔偿金,却因不符合意外险合同约定而无法按照7级残疾得到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理赔。
 
  典型案例比如:1996年9月,深圳洪某购买一份寿险,身故保额10万元,高残保险金额为20万元,被保险人为其本人,条款明确“三级以上残疾为高残”。2011年,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双腕关节粉碎性骨折,某司法鉴定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为两个九级伤残。被保险人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残保额20万元,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身体未达到高度残疾”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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