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养老金制度应由“非强制”转向“半强制”,并逐步转向“强制性”。实践证明,完全自愿而不具有强制性的制度,对建设养老保障体系起到的作用相当有限。为大力推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我建议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都应强制性推行,对于企业年金,可先转向“半强制”,再逐步转向“强制性”。所谓“半强制”是指,要求国企及其它已经盈利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年金,先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还没有盈利的企业可选择建立。待条件成熟时,要求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实现“强制性”。只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现了广覆盖,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作为老百姓的养命钱,作为一种长期稳定的资金,我认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有部分资金投资于与养老金资产负债特性相匹配、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较小的长期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房建设、养老社区建设等,并允许定向配置大型企业债券、金融债,使养老金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当然,还可以探讨成立“养老金监管局”的可行性。据了解,香港为加强对强积金的监管,成立了专门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实践证明是很成功的监管模式。我国大陆的养老金规模远远大于香港强积金的规模,为加强对养老金的监管,我设想是否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成立“养老金监管局”,实现政府职能与业务监管职能的分离,政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养老金监管局”负责养老金的监督、统筹管理,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共同建立和发展公平、规范的养老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