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家庭成员年龄在1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人均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
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人均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分别以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人均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同一项保险金达到该项人均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