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力是金乡县某中学的学生,2010年9月1日交了50元在学校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的“学生平安综合保险”(简称“学平险”)。按校方规定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保险责任分别为身故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期是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2011年2月10日,王力在山东省立医院初步诊断为右下肢肌间包块,并在该院住院治疗12天,期间花费9356元。出院后,王力的父母申请保险理赔。本以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想到却遭遇麻烦: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2年1月11日才作出答复,而最终的答复竟然是不予理赔。
保险人是否告知成关键
“保险公司说我们隐瞒了既往病史,他们不支付任何保险金。”王力的父亲气愤地说,“保险公司从来没说过要告知什么,每次参保都是孩子直接把钱交给学校。”而这一点,正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金乡县民二庭法官邵明福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说明义务”作出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问不告”。
如果采用发放材料告知,也必须在上面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或者将责任条款单独印刷。“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已将保险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告知并说明了条款内容。在投保人不清楚条款内容的具体情况下,该条款内容对投保人无约束力。”
“就像在农村,有时是爷爷奶奶签字给钱,根本不会注意投保内容,考虑到这种情况,保险人当面告知十分必要。”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鲁宁说,即使书面告知,保险人也必须当面讲解哪部分是免责条款,哪部分是赔付标准,否则也应该视为没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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