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寿险故事 > 正文
中国人寿学平险理赔案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金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投保人医药费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王力(化名)医疗保险金7538.23元。至此,这个持续一年多的案件暂告一段落。

  案情回放

  王力是金乡县某中学的学生,2010年9月1日交了50元在学校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济宁支公司的“学生平安综合保险”(简称“学平险”)。按校方规定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保险责任分别为身故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期是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2011年2月10日,王力在山东省立医院初步诊断为右下肢肌间包块,并在该院住院治疗12天,期间花费9356元。出院后,王力的父母申请保险理赔。本以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没想到却遭遇麻烦: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2年1月11日才作出答复,而最终的答复竟然是不予理赔。

  保险人是否告知成关键

  “保险公司说我们隐瞒了既往病史,他们不支付任何保险金。”王力的父亲气愤地说,“保险公司从来没说过要告知什么,每次参保都是孩子直接把钱交给学校。”而这一点,正是本案争论的焦点。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金乡县民二庭法官邵明福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说明义务”作出解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问不告”。

  如果采用发放材料告知,也必须在上面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或者将责任条款单独印刷。“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已将保险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告知并说明了条款内容。在投保人不清楚条款内容的具体情况下,该条款内容对投保人无约束力。”

  “就像在农村,有时是爷爷奶奶签字给钱,根本不会注意投保内容,考虑到这种情况,保险人当面告知十分必要。”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鲁宁说,即使书面告知,保险人也必须当面讲解哪部分是免责条款,哪部分是赔付标准,否则也应该视为没有告知。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