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分析
就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笔者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的立法
我国1995年《保险法》及2002年和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均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禁止性规定,是基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投保人有可能为了获得高额保险金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并将其谋害。
但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血亲伦理关系及未成年人获得保险保障的需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而将未成年子女杀害,法律同时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是为了防止万一,《保险法》仍然从保险金的给付上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同时,立法还为保险公司特别设立行政法律责任,即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
中国保监会1999年3月22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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