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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身故险保额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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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防止道德风险,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

  中国保监会1999年5月25日《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明确,“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后中国保监会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实施后,保监会于2010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统一确定为不得超过10万元。

  调解是妥善解决

  纠纷的好途径

  本案中,投保人周某某和盛某某分别于2008年8月30日、2010年3月26日为未成年的女儿周小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累计达11万元,超出了当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额(即5万元)。而后投保人盛某某于2011年9月1日又为女儿周小某投保死亡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学生平安保险,其累计死亡保险金额达到12.5万元,亦超出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规定的限额(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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