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6日,阮某凭票乘坐王某驾驶的豫S××××小型客车到新县千斤乡,行到省道339线河南新县付洼路段时,由于驾驶员王某操作不当将车驶入路边的小树林,造成车上乘客阮某受伤。经新县交警大队认定,车辆驾驶员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阮某无责任。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和讯放心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伤者阮某与司机王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阮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2713.56元。保险公司认为其承保的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精神抚慰金应由侵权人司机王某承担。
判决
2012年6月11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变了一审判决,判决由司机王某承担精神抚慰金。
评析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主要是指对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是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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