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写入决议
与税延型养老险一样,巨灾保险多年来也一直面临着“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局面。
在《决定》中,关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论述着墨不多,总共有三段话,但其中就对保险业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据悉,由于巨灾保险缺位,目前中国保险赔付占重大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但是,要建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在我国现行灾害救助和灾后补偿的“举国体制”难以改变的现实条件下,在推进过程中一直困难重重。不过,随着最近巨灾保险开始在深圳和云南试点,业内对全面推广巨灾险的实质性进展又开始有了期待。
因此,此次三中全会将巨灾保险写入决议,这令业内感到既在情理之中也有些意外。“每次巨灾之后,市场都呼唤推出巨灾保险,但一直没有成行,主要问题是国家对巨灾保险制度应当如何支持并区别于财政兜底,本次决议中明确提到意味着这一问题有望解决。”安信证券研报指出。
在庹国柱看来,仅在一个城市试点巨灾保险意义有限,而巨灾保险体系涉及多方协调和合作,要真正推进巨灾保险,最终还是需要来自最高层的决策。“此次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很明确,如果试点方式成熟可行,推进的速度会加快,一两年内有望成行。”实际上,有消息人士透露,在批复云南、深圳两地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后,保监会目前正积极推动《巨灾保险条例》的出台。
根据已经出台的《深圳巨灾保险条例》,深圳试点采用的是“政府统保+商业保险”分层保障的制度,第一层次是深圳市政府为深圳居民统一向保险公司购买的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用于巨灾发生后对伤亡居民的补偿保障及灾后居民安置;第二层次为商业巨灾保险,是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基础上,通过商业性巨灾保险产品满足居民更高程度的风险保障需求。
对于未来巨灾保险的模式,庹国柱认为可能和农业保险类似,因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觉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对于巨灾保险制度来说也是适用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方面,《决定》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因此也有分析师认为,农业险、巨灾险等加强制度层面建设,将改变财产险市场车险独大的单一局面,促进多层次财产险的发展,令财产险市场规模至少有2倍的成长空间。不过,庹国柱对此并不乐观,而安信证券也认为,这一政策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行业地位,但短期影响较小。(文章来源:华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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