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是改进保险监管,落实简政放权要求。保险公司选择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及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的,只需向保监会简要说明,无需全文报送;对于自主系数在监管范围内的浮动,给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拟订示范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以及进行条款创新性评估,由中国保险协会负责,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郭菁:
保险业快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困扰保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近几年,保监会不断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包括次级债、次级可转债、集团发债等,但仍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国内保险业资本补充工作缺乏统一的框架和机制,不利于资本工具创新和公司补充资本。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滚动三年资本规划,并报保监会。三年资本规划是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重要依据,其制定、执行情况是保监会审核管理各类资本工具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各类资本工具的管理。保险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负有共同责任,应当各安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工作,确保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目前,《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已起草并征求了部分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的意见。下一步,将广泛征求行业意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实际资本》,建立了资本分级制度,明确了各类资本的标准,并已多次征求了行业意见,正在修订完善中,年底前定稿。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市场监管处贾飙:
受保险投资收益逐年下降,无法覆盖负债成本,投资范围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于2012年启动。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建立符合泛资管时代的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的监管基本思路下,改革取得四大主要成效,即投资收益水平企稳回升、资金运用风险可控、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产品发行效率显著提升。
下一步,以“新国十条”发布为契机,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将进一步深化。首先,支持保险资金服务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支持采取多种创新方式延伸保险产业链;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其次,继续完善现代化监管体系。把防风险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最后,推动监管顶层设计。实施资产负债管理一体化监管,公司治理与具体业务一体化监管。(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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