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在寿险转型大背景下,保险公司也有提高收益率的现实需求。一些新兴公司一边利用高预期收益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大冲规模、抢占市场,一边通过关联公司进行投资以获取高收益,这种操作模式如果风控不严格,易使风险在关联公司内部积聚,并有不当利益输送的隐忧。
此前,保监会在对保险公司投资信托产品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关联交易潜在一定风险:一是关联交易金额占其信托投资比例较高,有些公司占比超过70%;二是保险机构与融资人为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部分机构还与信托公司、信用增级方等主体具有关联关系,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信托产品给融资人借款,用于融资人房地产投资、满足流动性需求、受让融资人持有的债权等用途。
安永财务交易咨询合伙人李红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保监会此次出台的关联交易比例监管和定期报告制度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尤其是未上市中小保险公司的整体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层不当使用保险资金和通过定价不尽公允的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意义重大。从长远看,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对于促使保险公司回归保险本源有良性引导作用。
强化风控体系
多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做好防火墙,利用股东优势适度投资一些收益较好、风险可控的项目是合理的。但如果没有严格风控作为前提,大幅增加的关联交易会导致风险积聚。保监会此时出台征求意见稿,拟对解决日渐严峻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引导和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强化风控,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关联交易清单。对关联交易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14年4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总体报告。
在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处罚措施上,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转让股权、限制投资入股其他保险公司等监管措施。
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如实反映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性、定价公允性等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内参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资质。
李红军称,中介机构不当执业,三年禁入的规定将促使中介机构重视执业质量,投入更多高素质人员,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程序,这些都将导致执业显性和隐性成本的提升,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意见,尽职调查等专业服务的恶性价格竞争将会减少,专业服务收费将有动力回归到合理水平。
根据意见稿,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适用本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该通知。(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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