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正式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保险形式更加丰富。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规则的出台,为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种普惠金融形式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该类型的组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助合作方式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包括相互保险公司、涉农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3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达1.23万亿美元,覆盖人群8.25亿人。
目前,在我国发展相互保险这种组织形式,是深化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切实需要。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5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也表示,“加大对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自保等新型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
对于相互保险,我国已进行了长期探索。目前,国内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有两家,为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宁波慈溪保险互助社。今年1月8日,保监会发布同意在瑞安市马屿镇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的通知,试点期间,互助社的业务范围限定为农产品保险、农产品货运保险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3个险种,资金运用业务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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