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相对宽松
根据监管思路,相互保险将成为股份制保险合理、必要的补充。《试行办法》规定,将从3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一般性组织,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专业性组织,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业务;区域性组织,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
为培育这一新型市场主体,监管层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条件。
“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具有独特优势。”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三是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监管规则求同存异
“相互保险与股份制保险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和治理方式不同,而在日常经营和业务规则等方面没有明显差别,世界各国对两者的业务监管也基本保持一致。因此,《试行办法》基本遵循了现有的监管框架,在业务监管上采取与股份制公司基本趋同的规则。”上述负责人表示。
不过,为充分体现相互保险会员制、人合性及民主管理的特色,《试行办法》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针对性规定,以充分保障参保会员的权益。
“《试行办法》对不同规模的相互保险组织进行适当区别对待。比如,一般性组织基本按照保险公司的现行监管制度进行监管,区域性、专业性和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了监管要求。”庹国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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