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意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6年后的再次“大修”。
已公布的《征意稿》显示,此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其中,除首次提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等外,还在拓宽保险业务、扩大险企经营自主权等方面作出修改。
“‘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此次《征意稿》的主要设计思路。”15日,山东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导报特约评论员吕志勇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财险方面,保险资金的释放和投资渠道的拓宽;寿险中,犹豫期制度的建立和
年金保险业务的明确;监管方面,对诱保、误导等处罚力度的加强以及对偿付能力的要求有了法律依据等,都是此次大修的重要变化。
释放险资活力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放松业务管制方面,两项新规为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保驾护航。一是在
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在适度放松资金管制方面,释放保险资本运作活力的两大重要举措也成为业界关注焦点。
现有《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显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在《征意稿》中,这一项被删除,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被取消。
此外,《征意稿》中明确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内容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金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可以不再提取。”而目前执行的保证金制度则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