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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再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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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保险时“千好万好”,理赔时“千难万难”,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为了给消费者最好的权益保护,监管部门从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1月12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暨2015年保险法律工作联席会议”。会上,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透露,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已基本完成,预计本月以内发布,同时,现在正在对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争取明年发布。进一步加大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各大险企也迅速采取措施,积极响应。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程名告诉北京青年报《生活时代》,“刚刚审议通过的解释三则进一步细化了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释,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正确地适用《保险法》,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制体系逐步完善
 
  从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下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下称《示范条款》)的试点施行,到如今最高院已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程名说:“这三个文件无一不体现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益加强。”并就三个文件进行了分析,着重强调了解释三的重大作用。
 
  首先,《意见》从政策层面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消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政策取向,提出了加强保险消保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是我国保险消保工作的顶层制度安排和方向性指导文件,也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第一个对全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做出全面、细化规定的政策性文件。
 
  其次,《示范条款》试点运行的商改条款则从具体条款方面进一步落实了意见的要求,在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保留梳理的同时,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尤其是对消费者广泛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代位追偿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合理修订,强化了对机动车财产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而刚刚审议通过的解释三则进一步细化了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释,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正确地适用《保险法》,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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