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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哪些钱将被拦在保险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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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在保险业内外部环境不断优化向好的形势下,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路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收购或入股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此外,还有四类资金,不能“投”保险。一是,与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二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有关的资金;三是,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四是,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等具体条件来看,目前在近百家申请新设或参股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中,可能就有一定比例的特定行业背景的公司不符合要求。
 
  将股东划分为三类单一股东持股上限降至1/3
 
  在明确了哪些投资人、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或“控”保险之后,市场关心的是,究竟什么样的投资人可以进来,什么样的钱可以进来,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进来。
 
  从《办法》来看,根据分类管理的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明确了投资比例限制:一是控制类股东,持股比例20%至1/3之间;二是战略类股东,持股比例10%至20%之间;三是财务类股东,持股比例1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从上述划分来看,此次《办法》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缘何将比例上限设定在1/3,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解释称,这是经过广泛征求业内意见并反复论证得出的结果,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则不利于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那么,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下调,是否会追溯至现有保险公司股权架构?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不会对已经成立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进行追溯,但是会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
 
  “进一步提高股东准入门槛的原则是,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确保‘保险姓保’。”据上述知情人士分析,这次主要严格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资质条件,如要求战略类股东核心主业突出、投资行为稳健、连续三年盈利等;控制类股东除需满足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及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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