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寿险故事 > 正文
哪些人哪些钱将被拦在保险门外?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近年来,在保险业内外部环境不断优化向好的形势下,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路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收购或入股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投资家数设“红线”另有1至3年禁售期
 
  此外,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所能投资保险公司的家数,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此次股权监管的关键点之一。
 
  《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首先是关于持股比例(关联持股合并计算):除规定单一股东不超过1/3之外,单一有限合伙企业不能超过5%、合计不能超过15%,而自然人、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不能超过10%。不过,针对保险公司因为专业化或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以及经保监会批准对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形,《办法》作了除外规定,其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其次是关于投资家数:同一投资人成为(经营同类业务)控制类股东的只许1家,成为战略类股东的不得超过2家,成为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办法》同样对前述两种特殊情形做了除外规定,但同时明确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专业保险公司,其控制权5年内不得转让。
 
  除在事前抬高准入门槛外,对于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投资人后的股东行为,《办法》也予以明确规范。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不同类别股东,设置了1至3年的股权禁售期。具体为:控制类、战略类及财务类股东,分别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2年、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在业内资深人士看来,一定时间禁售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范投机性股东。目前,保险牌照相对仍属稀缺资源,一些社会资本抱着“炒牌照”心态发起组建保险公司,待开业后再溢价出手,这一急功近利的投资理念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
 
  《办法》同时强化了对相关风险隐患的审查措施和问责力度。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采用公众监督、股东承诺、章程特殊条款、严格问责等措施,有效防范治理风险。
 
  《办法》的重新修订,无疑为那些盲目投资保险业的资方敲响了警钟。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坚持从公众公司标准和风险监管的视角出发,继续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研提意见,并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加快推进《办法》的后续立法程序。
分享到:
本周精彩推荐
推荐阅读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