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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重拳处罚十种人身险销售违法:停业务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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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监会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25141件,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426件,保险合同纠纷投诉24715件。
 
  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在涉及人身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6363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50.92%,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退保损失等合同重要内容、未尽告知说明义务、营销扰民等问题。
 
  此外,还包括诸如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等。
 
  《通知》强调,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保监会将依法责令总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问责制度挂钩薪酬、职级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对于出现销售违法违规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具体而言,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行为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前述10条情形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追责;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前述10条情形的,还应当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事实上,这种具体到人的问责制度已经渐成惯例。例如,此前不久,保监会下发的《关于2017年继续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亮剑行动”的通知》中,即已明确提到会对查实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从严从速处罚,并强化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重处的同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
 
  保监会表示,“将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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