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不超过十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有以下两种保险期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一、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二、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每月交保险费一元。投保人也可选择趸交、年交或半年交方式。每份保险金额分为满期保险金额和身故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与本合同保险期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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