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特色
1、平安是“福”——二倍保额保障,工作阶段额外增加一倍;
2、两年得“禄”——第三年起每满两年返还生存金,保证资金流动;
3、八八祝“寿”——八十八周岁祝寿金相送,尽享天伦之乐;
4、年年报“喜”——七十八周岁起每年领取敬老金,丰富晚年生活;
5、预期之“财”——分享公司经营收益,每年获得分红。
二、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龄达22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取最大值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之前,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3倍;在被保险人年龄达6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3)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的总额,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及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满三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给付。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50%(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给付。
(四)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龄到达78周岁至87周岁的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
(五)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8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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