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同交纳.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5)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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