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
1岁女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10万元
每年交费:19810元
交费期:10年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9000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15万元,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每年可以享受本公司经营成果即红利分配,可复利累积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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