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阳光人寿
投保年龄:30天-65周岁
保险期限:5年
购买渠道:代理人
适用性别:不限
缴费方式:趸缴
保险责任:
1、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3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自驾汽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3、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4、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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