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
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3、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驾驶超载交通工具因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2)被保险人参加赛车、汽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汽
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