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说明
出生满28天-50周岁的人士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我们每满两个保单年度于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5%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二、自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生存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为三种:10年、20年和30年,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任何一种,给付方式在保险单中载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各种给付方式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10年自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20年自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25%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三)30年自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三、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生存保险金累积余额。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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