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疾病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与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六倍之和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三)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上述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条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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