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说明
出生满28天--50周岁的人士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且未发生全残,我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我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减少为零:
(一)被保险人全残之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之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全残扶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至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止,我公司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扶助金,本保险合同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零时终止。
(二)若全残扶助金于应领日未领取而留存在我公司,则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不计利息)。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残扶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全残扶助金累积余额。
四、生存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未发生全残且在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生存,自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我公司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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