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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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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主要想获得的保障:重大疾病保险、意外险......

  客户资料:王先生,30岁,经商,月均收入10000元,年缴保费:7540元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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