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二)至(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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