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保险费的缴付设趸缴和年缴两种方式,投保时可确定其中一种。趸缴按附表列明的标准缴付;采用年缴方式者,每份每年缴付保险费人民币300元,A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B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4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C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7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父母在投保时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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