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届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保险金额)×1.05,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一年内,如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下面的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18周岁后,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1。
2.因
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下面的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①+②
①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变更的,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