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的构成
信泰恒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1.4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