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红利事项】
3.1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
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为上限确定。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