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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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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银行代理销售的产品,一般在建设银行网点销售。作为一款分红保险,分红是不固定的。如果想购买健康类的保障,建议咨询当地的代理人进行沟通,了解后选择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障组合。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2);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5)的机动车(见10.6);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7)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8)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9)、跳伞、攀岩(见10.10)、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10.11)、摔跤、武术比赛(见10.12)、特技表演(见10.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14)后退还保险费。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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