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
7.14
利息
4.1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
7.15
我们认可的医院
4.2合同内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
7.16
周岁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2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2.6
2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4.1
2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4
2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2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2分红是不保证的…………………………………………………………………………………2.6
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2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6
2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盛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获得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见7.2)的乘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机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见7.4)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5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见7.13);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