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企业年金理事会不是法人,这样对于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则不能亲自处理部分信托业务,而必须将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都委托给第三方法人机构代理。法人受托机构也存在不能完全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法人受托机构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有责任为信托财产选择符合要求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由他们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的业务,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应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为促使其他当事人恪守职责,安全稳健地管理、运用基金财产,防止其利用基金资产谋取私利,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独立和安全,保护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利益,受托人应对其他当事人进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其他当事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和与基金管理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其他行为。受托人对于其他当事人未按照书面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代理责任或认为更换代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应该终止其职责并予以更换。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受托人对资产的管理活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实现这一目的,受托人必须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制定投资策略。制定的投资策略应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和投资对象等三方面的内容。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是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核心专业环节。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业绩80%以上来自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的,鉴于企业本身投资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的相对有限,往往聘请公正、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的决策。采取法人受托模式的,鉴于委托-代理制下潜在的道德风险,无论是委托人还是法人受托人,也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机构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保证投资政策的科学、合理。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有义务编制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有关报告是受托人的法定职责。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有利于委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机构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经营业绩、财务信息和行政管理状况,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更换受托人提供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是全面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时期运营情况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交费、支付待遇状况、以及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虽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状况是基金管理报告最主要的内容,但不等同于投资管理人编制的基金管理报告,因为年金基金管理可能涉及多个投资管理人。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是全面反映一定时期基金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包含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与支出状况、投资运营收益状况以及其他引起基金财产变化的情况。
基金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应尽之责。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委托合同时约定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据以实施行为的基础,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失职的依据。本项规定强调受托人应依据合同,主要是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对账户管理、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企业年金的法规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既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中心环节,处于核心地位,也对企业年金基金负全责。受托人必须担当“审慎管理人”的角色,全程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虽然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的非法行为各自承担,但是受托人如果履行监督职责不力造成损失,受托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