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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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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那么企业年金受托人在受托过程用有何作用呢?履行的是什么职责呢?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缴费是企业和职工依照年金计划和信托合同定期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资金的行为,收取缴费是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独立托管制度,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并不直接划拨到受托人的账户上,而是划拨到基金在托管人处开设的专户上,但并不影响受托人收取缴费的职责。受托人收取缴费实际上是根据年金计划向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下达接受缴费指令和增加账户金额、基金财产的行为。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也是其基本职责。受益人得到的企业年金待遇,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本金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具体的支付方式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可以采取到期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采取到期分期支付。受托人支付年金待遇的行为和收取缴费的行为类似,受托人支付年金待遇实际上也是根据年金计划向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下达支付待遇指令、减少基金财产和减少账户金额的行为。

  (六)接受托管人、受益人的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基金管理报告;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基金管理报告是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运营情况的书面文件。根据《信托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同时,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应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受托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基金管理报告。定期报告每年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定的时间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发生可能对受益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事件时,如涉及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基金管理有关的纪录至少15年;

  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在管理、运营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事务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基金管理纪录要完整保存,其目的在于履行报告义务,为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全面了解受托人处理基金财产的情况提供便利,使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更好的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所有相关企业职工的利益,事关重大,所以本项规定与基金管理有关的纪录应至少保存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金融监管机构和信托合同也可能对受托人的职责做出补充和细化规定,这些也应成为受托人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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