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盛世富贵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获得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15年和20年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被保险人每生存满一个保单年度,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年金。
年金=1%×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年交保费×交费期间(年数)。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见7.2)的乘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7.3)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4)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交费年度数。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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