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主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七十岁后和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五岁、七十岁和七十五岁生日),除给付上述生存现金外,还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主合同《友邦金喜洋洋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主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生存现金时,该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生存现金时止。每年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当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乘以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比,如下列公式所示:在给付全残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身故给付金额为零;在其他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该附加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除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因附加《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而予以豁免外,投保人仍需继续支付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该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期结束(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豁免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及《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始产生效力)及该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的付费期满。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该附加合同效力自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有效期内,若该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及该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来源红利主要来源于三差,即死差、费差和利差。
利差是本公司预定投资收益率和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死差是预定死亡率和实际死亡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费差是本公司预定费用率和实际费用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
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主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领取人为被保险人。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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