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并在残废持续期内,本公司将于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残废之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的保险品种及内容不得变更。
本项不适用于缴费方式为趸缴之保险合同。
三、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
(一)如果缴费期限为趸缴或十年缴,本公司将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二)如果缴费期限为十五年缴,本公司将自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三)如果缴费期限为二十年缴,本公司将自第二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年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
四、满期给付
本合同之满期日载明于保险单上。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来源:金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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