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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企业年金基金运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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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年金”是有效缓解基本养老制度压力,提升养老品质的途径,也是现代企业构筑人才高地,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的最佳选择之一,因此,必须对企业年金进行严格的控制,利于整体经济发展。

  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企业年金”是有效缓解基本养老制度压力,提升养老品质的途径,也是现代企业构筑人才高地,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的最佳选择之一。2011年2月人社部印发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下称11号令),该办法是在对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发布5年以来,企业年金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市场需求充分总结与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进行细化与完善的产物。

  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1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人社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程序、方式及中央、地方监督权限划分,为人社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了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该规定的处罚措施及责任承担,加强了监督管理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市场机构的行为。与23号令相比,11号令主要在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调整或进一步明确:

  (一)加强对理事会的监管,严控企业年金运作风险

  11号令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组成、设立、理事应具备的条件、议事规则、理事的责任与罚则均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理事会行使受托职责的门槛,引导专业的法人受托机构模式,严格控制企业年金运作风险。

  (二)调整了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

  11号令明确限于境内投资,新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险养老金金产品等投资产品,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不高于50%提高到95%,流动性投资比例由不低于20%降低到5%,取消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20%的比例限制。

  另外,11号令为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后续调整预留了空间,明确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社部可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适时对投资范围与比例进行调整。

  (三)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作出原则性规定

  11号令明确法人受托机构可设立集合计划,并对受托人报备集合计划、委托人参加集合计划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委托人加入集合计划满3年后,方可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规定选择退出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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